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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主材價格持續上漲情況下工程合同調價的指引(一)
發布時間:
2022-09-13
受宏觀政策、市場供應緊張、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等多種因素影響,境內外鋼材、電線電纜等部分建筑材料市場價格漲幅較大。材料價格波動導致承包人施工成本上升,直接影響了現有合同的實際履行。作為承包人,如仍按照原合同約定價格履行合同可能導致虧損;如果單方解除合同的話,則擔心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還會對企業信譽和客戶關系維護產生較大影響。作為發包人,也將面臨承包人要求索賠及調價的情況。據此,合同履行方需要對這一突發事件進行積極的應對,做好調價工作,降低項目履約的損失。
合同招投標、談判、簽署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調價條款的設置
(一)價格約定的兩種類型
1.固定價格條款,任何情形下不予調整
在合同簽署時,發包人可能會固定單價或固定總價,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條款固定價格,并約定在任何情形下該價格不予調整。
2.約定調價條款
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在商務談判中不能夠說服對方簽署固定價格的條款,或者雙方對于原材料的市場波動具有一致共識,認為確實有可能出現原材料價格波動導致的價格波動,那么,未免后續糾紛,也為了切實保障雙方合法的權益,雙方在合同中對調價機制做出明確的約定。
(二)兩種價格條款的不同影響
1.如果雙方簽署了固定價格的條款,發包人則有理由拒絕承包人提出的漲價要求。且如果對方因為發包人不同意漲價要求而拒絕施工、延誤工期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2.如果雙方以明確約定調價機制的方式簽署條款,如果承包人提出了合理的、真實的漲價依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價格。
(三)承包人應盡量采取調價方式投標、簽署合同
從承包人的角度而言,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原材料價格波動因素確實較大的,建議承包人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工期等的影響,盡量采取調價方式簽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可調價的原材料范圍及風險幅度,雙方合理承擔原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
如以固定價格簽署合同的,承包人應在報價時考慮原材料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合理報價,對招標文件明確約定不調整價差,則應依據項目實際情況慎重考慮是否完全響應。
(四)發包人或招標人招標及簽署合同時應注重條款設計
作為發包人或招標人,可以以固定產品單價(購買批量產品)或打包總價(購買服務,如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條款固定價格,如“本合同中約定的價格為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如無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更改合同價格”。如果發包人或招標人簽署了固定價格的條款,則有理由拒絕對方提出的漲價要求。且如果對方因為未能漲價而拒絕提供貨物/服務的,可向對方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鑒于實務中考慮到趕工期等實際要求,招標時仍應充分考慮價格波動因素,設置合理可行的調價條件及程序。在合同履行中,如收到調價的申請及要求,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協商并留存協商過程中的證據,避免工程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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