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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普法宣傳
發布時間:
2024-09-18
房屋租賃普法宣傳
1、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都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建議租賃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否則發生爭議時,需要有其他證據證明租賃關系存在。
2、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時多少年?
租賃期限一般不的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B、出租人拒絕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由出租人承擔;
C、因維修出租房屋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4、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對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以補充協議補充;無法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沒有合同約定或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擅自轉租給第三人。否則出租人和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同時第三人對租賃房屋造成的損害也需由承租人承擔。
5、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如何催租?
(1)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后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支付未付租金,并承擔相應損失。
6、哪些情況下租賃合同無效?無效會有怎樣的后果?
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權利(非房屋所有人)、租賃房屋為臨時建筑、租賃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過最長租賃期限部分等情形下,租賃合同無效。
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張租金;但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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