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知識產權相關案例分析(一)
發布時間:
2019-04-29
獲準使用涉案商標的期限到期的法律風險
【裁判要旨】
獲準使用涉案商標的授權期限到期后,沒有獲得相關權利人延續許可,在其經營的涉案商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害了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7日,武漢世紀宏圖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宏圖物業公司”)注冊取得了第1647728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代理、不動產中介、不動產評估、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管理、經紀。2016年6月7日,武漢世紀宏圖投資有限公司注冊取得了第15475667號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代理、住房代理、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管理。2017年1月6日,上述兩注冊商標被核準轉讓給原告武漢世紀宏圖房產經紀有限公司。
原告自2000年在武漢開設第一家房產服務機構以來,“世紀宏圖”房產服務品牌已經營近20年,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在武漢市范圍內已成立數百家“世紀宏圖不動產”加盟店,提供不動產經紀、中介等相關服務。
被告武漢旺德福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1日,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買賣、中介等經紀及代理服務等。
2011年4月1日,世紀宏圖物業公司與被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約定:世紀宏圖物業公司授權被告使用“世紀宏圖不動產”標識及標牌,使用地點為武漢市東湖開發區光谷大道46號***,合同于2014年1月15日到期。2013年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在上述期限內原告授權被告使用“世紀宏圖不動產”標識及標牌,使用地點為武漢市洪山區尚文創業城***門面。
被告在獲準使用涉案商標的期限均已到期的情形下,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兩家店鋪及宣傳資料中繼續使用原告的上述商標。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
【爭議焦點】
被告獲準使用涉案商標的期限到期后繼續使用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涉案法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
【審判結果】
一、被告武漢旺德福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1647728號和第1547566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武漢旺德福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武漢世紀宏圖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
三、被告武漢旺德福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武漢世紀宏圖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1萬元。
【案例評析】
被告經營的兩家涉案店鋪所提供的房地產經紀、中介等相關服務,與原告第1647728號和第15475667號注冊商標的核定服務屬于相同服務。涉案店鋪所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第1647728號注冊商標相比,兩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屬于相同商標;與原告第15475667號注冊商標相比,兩者的主要構成要素完全相同,僅比例存在差異,上述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屬于近似商標。上述店鋪所使用的“世紀宏圖地產”“世紀宏圖不動產”文字標識與原告第1647728號、第15475667號注冊商標相比,兩者的主要構成要素“世紀宏圖”文字完全相同,屬于近似商標。
僅憑現有證據,無法確認被告于2017年1月6日之后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已獲相關權利人許可。因此,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涉案店鋪內使用上述被控侵權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已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上一頁
下一頁
相關新聞
2021/05/29
2021/05/25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