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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普法宣傳
發布時間:
2019-04-03
1、哪些消費行為受《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保護?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2、《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的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獲得消費和相關知識權、受尊重權、個人信息保護權、監督權,以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3、經營者對商品的贈品和獎品是否需要保證質量?
需要。經營者對以有獎銷售、附贈等形式提供的獎品、贈品、免費服務等,應當保證其質量和性能。經營者提供的獎品、贈品存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瑕疵的,應當向消費者說明,并在修理、更換、退貨等方面作出明確約定。
4、哪些商品不能7天無理由退貨?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廣播、電話、郵購、會議或者講座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費者定制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經消費者確認。
5、哪些行為屬于經營者欺詐行為?
以下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1)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提供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3)故意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4)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5)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現場演示、打折促銷等方式誤導消費者;
(6)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等方式進行欺騙式銷售;
(7)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預收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無法聯絡的。
6、經營者欺詐行為應當如何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7、餐飲經營者能否要求最低消費?能否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
不能設置這些不合理的規定。根據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額,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
8、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課外補習班”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有權要求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業經營者退還有關費用:(1)不具備合法資格招收受教育者;
(2)以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允諾;
(3)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
(4)未按照規定安排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
(5)不能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學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
(6)頒發的證書與承諾不一致;
(7)有辱罵、體罰受教育者等嚴重違反教育規范的行為。
9、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享受哪些法律保護?
享受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因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在保修期內商品房因質量缺陷發生滲漏的,經營者應當在六個月內予以修復,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在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改變購買意愿的,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收取的“訂金”、“保證金”、“認籌金”等相關費用。收取定金的,經營者應當書面向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
10、消費者在購買家用汽車時享受哪些法律保護?
家用汽車銷售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不得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從事家用汽車維修、保養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說明車輛的真實狀況,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維修保養項目、材質規格、收費標準、質量保證期等事項,不得提供不必要的收費服務。
11、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有哪些解決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與商家協商和解、調解,向消費者委員會、工商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投訴,或者通過仲裁、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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